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7年度,18號
TPDV,97,審聲,18,200809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0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柒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假處分,前遵本院97年度 裁全字第3920號裁定,提供擔保新台幣307,500元 (本院97 年度存字第2018號)後,對相對人假處分執行在案 (本院97 年度執全申字第1199號)。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 提存物並出具同意書及最新變更事項表,爰聲請發還本件擔 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920號民事 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北院隆97執全申字第1199號函、提存 書、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2018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1/1頁


參考資料
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