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7年度,4號
TPDV,97,審法,4,200809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漢榮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基金會之董
      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基金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蔡紹華慈善濟助事業 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68 年5月4日北市社三字第1400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68年7 月23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82年 3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8冊、第31頁、第 818 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 8屆第6次、第9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補充變更變更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97年6月19日北 市社團字第097367316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 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 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