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簡明仁即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之法人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 條之法人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而 查財團法人大眾教育基金會之登記會址雖曾設於臺北市○○ ○路201號後棟6樓,惟現今係設於臺北市○○區○○街300 號9樓,並非本院管轄範圍內,有該法人章程、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各一件可稽。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變更捐助章程,自屬違誤,應以財團法人目前主事務所所 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方有管轄權,爰依職權裁 定移送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