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99號
TPDV,97,審司,99,200809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99號
  聲請人 陳文聰即博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文聰博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博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博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文聰之 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文聰為該公司之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 書及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等件為證。復 經本院調閱95年度司字第104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陳文聰即博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