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74號
TPDV,97,審司,74,2008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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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甲○○即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華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167號7樓之2,法定代理人童子賢)為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8月25 日依法清算完結,已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及資 產負債表經公司監察人審查完畢呈送在案,且經徵得兆碩通 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同意選任華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簿 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華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 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民事庭函文、清算期間收支表 、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監察 人審查報告、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 告書、財產目錄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股利憑單申報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 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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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