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71號
TPDV,97,審司,71,200809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齊孝仁台灣摩帝可銲錫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摩帝可銲錫產品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連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台灣摩帝可銲錫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台灣摩帝可銲錫產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摩帝可銲錫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 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所編製之各項財務表冊呈送在案, 經徵得連美慧同意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連美慧 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本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97年度司字第418號呈報清算人全卷閱明屬實,於法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摩帝可銲錫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