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70號
TPDV,97,審司,70,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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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哲東即福星大戲院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福星大戲院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哲東福星大戲院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福星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福星大戲院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2月間依 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在案,茲清算人願任公 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7 年度司字第12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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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哲東即福星大戲院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星大戲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