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7年度,117號
TPDV,97,審司,117,200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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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17號
  聲請人 鄒祖焜即聯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鄒祖焜為聯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聯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聯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鄒祖 焜之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鄒祖焜為該公 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 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 申報書及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復經本調閱88年 度司字第497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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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鄒祖焜即聯捷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