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全聲字,97年度,51號
TPDV,97,審全聲,51,200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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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萬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溫德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之強 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 ,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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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溫德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福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