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147號卷宗。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 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 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係其持有之債權憑證所載債 務人陳居萬之配偶,而其所聲請強制執行甲○○名下之不動 產係甲○○與陳萬居婚姻關係存續中於74年6月4日前即登記 於甲○○名下,依法仍屬陳萬居所有,其為強制執行之進行 ,亟需閱卷瞭解甲○○之所有繼承人資料,為此聲請閱覽本 院受理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之 卷宗(即本院95年度繼字第147 號卷)等情,業據提出債權 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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