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561號
TPDV,97,司,561,2008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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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耀晨實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裁定通知聲請人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97年7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聲請人迄未補繳納聲請費,其逾期未補正,自屬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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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