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葉義政即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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