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9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二一九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五○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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