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9123號
TPDV,97,促,29123,200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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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9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二一九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五○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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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