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8751號
TPDV,97,促,28751,2008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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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萬叁仟貳佰零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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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