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7815號
TPDV,97,促,27815,2008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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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7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蒼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蒼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 內補正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地址,惟因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具 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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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隆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蒼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