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7815號
TPDV,97,促,27815,200809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7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隆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蒼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1/1頁


參考資料
億隆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蒼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