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7515號
TPDV,97,促,27515,200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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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7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惠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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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