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7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惠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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