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2063號
PCEV,105,板簡,2063,20170626,5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慶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憲欽
被   告 遠揚香檳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春桂
訴訟代理人 伍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春桂為被告遠揚香檳特區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 ,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 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7 月6 日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206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106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絡結,並於106 年2 月23日宣判。惟被 告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6 年2 月12日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 呂春桂,依法即應由呂春桂承受訴訟,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106 年3 月3 日新北板工字第1062022544號函附卷可稽,且 經被告於提起上訴後之106 年6 月9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依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原判決之法院依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並續為訴訟行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