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8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漢揚企業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複代理人 陳香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律師
複代理人 陳香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 年8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 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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