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57號
原 告 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拾萬貳仟肆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尚
欠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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