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8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478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第一審被告為先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僅係先 進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一審並非原告或被 告,顯非當事人,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不 合法,且依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揭法文規定,自應予以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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