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屋頂突出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535號
TPDV,95,重訴,1535,2008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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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秉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山廣告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5年度
重訴字第1535號請求返還屋頂突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3萬3,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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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秉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