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308號
TPDV,95,建,308,2008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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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0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盛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卯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建
字第30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查,
上訴人於上訴狀中並未表明被上訴人,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暨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究竟係對於本訴或反訴部分提
起上訴)、上訴理由(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更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述事項,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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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卯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