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0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盛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卯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建
字第30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查,
上訴人於上訴狀中並未表明被上訴人,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暨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究竟係對於本訴或反訴部分提
起上訴)、上訴理由(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更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述事項,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