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512號
CTDV,106,司促,6512,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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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蔡淑如
債 務 人 許銘碩
債 務 人 陳月枝
債 務 人 林秋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六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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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