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207號
TCDV,97,訴,2207,200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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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現住臺北市○○區○○路25巷2號 10樓之1,有其個人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而被告天才世 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街64號2 樓,有原告所提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一份可 參,被告甲○○之住所地、及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主營業所同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依上開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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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才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