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984號
TCDV,97,訴,1984,2008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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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98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號3樓
            3樓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擔任訴外人宣進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宣進 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宣進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9月7日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 96年9月10日起至99年9月10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 加碼年息0.07%計算,嗣後隨原告調整基準利率,自調整日 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息(目前調整為年息5.44%),還款 方式原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其餘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時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 訴外人宣進公司自97牛4月2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 2,715,9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自認簽署保證書擔任訴外人宣進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惟辯稱:被告任職於訴外人亞進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發生財務問題,負責人朱明河向多家銀行申辦借款,宣進 公司亦為朱明河所投資,由朱明忠擔任負責人,被告於任職 期間在情感因素一時不察之下擔任宣進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造成被告之困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保證書及借款 金額明細表、電腦繳息明細等為證,核屬相符,並經被告自



認簽署保證書之事實,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至被 告所辯縱然屬實,亦無解其應負連帶保證人之清償責任,附 此敘明。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 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 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為訴外人宣進公司向原告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宣進公司既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2,715,919元,及自97年4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44%計算之利息,並自97年5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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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