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昶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17,95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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