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240號
TCDV,97,補,1240,2008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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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昶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17,95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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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