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林愛珠即銘發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敬傳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641,230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