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
ET
IUS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087,257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79,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8,9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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