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135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提出被繼承人乙○○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其內、外祖父母之
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
結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