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2135號
TCDV,97,繼,2135,2008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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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135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提出被繼承人乙○○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其內、外祖父母之
  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
  結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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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