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1252號
TCDV,97,司促,31252,200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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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1252號
債 權 人 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
債 務 人 宙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宙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宙典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新竹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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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宙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