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2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均安宮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均安宮法定代理人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查報被告丙○○○○所在地點之鄰、里長(最近十年)姓名、住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