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563號
TCDV,96,訴,1563,200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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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3號
原   告 冠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上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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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