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3號
原 告 冠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上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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