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二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乙○○
丁○○
丙○○○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潘雅蘭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五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乙、被告方面: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丁○○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筱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一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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