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4073號
TCDM,97,聲,4073,200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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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執聲字第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等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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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