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萬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泰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 月二十三日及九十年七月十三日,邀同被告戊○○○、甲○○、乙○○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及伍佰萬元。 其各筆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如下:⑴借款金額貳佰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 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二五,即年息百分之八‧八六計算,借款期限至九 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止。⑵借款金額伍佰萬元,約定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八‧一 五計算(現調整為百分之六‧七九五),借款期限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止。 上開二筆借款,被告世泰公司均應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如有逾期清 償者,除仍按原借款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且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上開二筆借款,其中⑴部分,被告世 泰公司僅繳息至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另⑵部分僅繳息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後即不依約繳付,前開債務均應視為全部到期,本金均未予清償,原告屢向 被告世泰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戊○○○、甲○○、乙○○為各該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履行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件、本票一張、授信約定書四件(以上均為影本)、放款帳 戶資料表二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放款 帳戶資料表等件為證,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柒佰萬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 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 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附表
┌─────────┬────────────┬────────────┐
│ 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 │
├─────────┼────────────┼────────────┤
│ 0000000元 │ 自90.12.05起至清償日止 │ 自91.1.06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8.86﹪計算。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0000000元 │ 自90.11.13起至清償日止 │ 自90.12.14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6.795﹪計算。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
│ │ │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計:0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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