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儀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訴訟代理人 王振賦
楊展銓
被 告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4 年12月起至105 年3 月止,向原告購買如 附表所示之機櫃共三批,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1萬1, 600 元,業經原告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被告收受,迄今未給 付前開金額,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按買受人對於 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 36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買貨品,其既已受 領全部買賣標的物,則被告自負有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 現被告積欠貨款遲不給付,原告於催索無效後,自得訴請 被告給付。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 明請求被告給付41萬1,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 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一)緣原告與被告長期合作國家軍品之採購案件已經歷時十餘 年,合作之模式多為由被告提供樣機或零組件( 由被告加 工後) 作為被告投標之用,於被告得標後,被告則向原告 採購相關物品,本次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貨款,亦為兩造所 合作之項目之一,亦即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下簡稱中 科院) EC( 指管) 操控台等10項標案,原告於向被告採購 時均有明列採購相關資訊( 如交貨日期等及請款條件等)
,被告則應依採購單之規定依約履行,於之前兩造均能依 約履行合作愉快,而本件被告亦係依前開模式,由被告向 中科院投標並於得標後再向原告購買物品即如其支付命令 聲請狀及準備書狀之附件一、二、三所載之EC29U 基櫃骨 架-KA D-000000-00-U 等物品,是就原告書狀所載之商品 名稱、發票日期、發票號碼、交貨日期及貨款金額(含稅 )暨總金額為41萬1,600 元均不爭執,惟因原告本次及之 前有遲延交貨情事並導致被告受有損害,被告主張就該延 遲損害與原告請求之貨款為抵銷。
(二)原告於本件第三筆交易遲延出貨導致被告受有遲延損害41 萬4,924 元,被告就該損害主張與原告請求之貨額金額為 抵銷。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三筆貨款,於第一筆交易被告 採購之出貨日期為2016/1/12 ,被告則於遲延1 日交貨外 (參原告附件一之採購單及出貨單),於第三筆交易原告 通知被告應於2016//3/18前交貨,原告則於2016/3/22 交 貨,遲延4 天(參原告附件三之採購單及出貨單),就本 次交易,因原告之遲延交貨,導致被告逾期履行中科院之 標案(履約期為105 年3 月23日)而遭逾期罰款41萬4,92 4 元,則被告就因原告遲延所造成之損害,揆諸上開規定 ,自得向原告請求賠償並主張與貨款為抵銷。
(三)原告另於中科院契約XU04E07P051PE-CS標案(第四階段第 一批5 台)遲延出貨,且貨物有瑕疵導致被告受有23萬5, 207 元之損害,被告亦為抵銷之抗辯。
1、查被告就中科院契約XU04E07P051PE-CS標案於104 年1 月 8 日向原告採購機櫃等商品(共18台,分批交貨第一批貨 5 台,被證2 原告補提之報價單),依採購單原告應於 104/2 /2交貨(被告事後補訂購單予原告),被告則於原 告交貨後再次加工即得依約給付中科院,惟被告遲至 104/4/14始交貨,且貨物規格不符,被告又因此修改,導 致被告逾期履行中科院前開標案(履約期為104 年3 月31 日)而遭逾期罰款23萬5,207 元。雖原告當時向被告辯稱 係因其協力廠商失火導致交貨遲延,惟原告既已於該失火 係於104 年1 月19日即失火,原告卻遲至同年3 月18日始 以EMAIL 通知被告,導致被告無法為任何補救措施,則其 遲延責任顯屬明確,自不待言,則被告自得就該貨物瑕疵 及遲延損害向原告請求賠償並主張與貨款為抵銷。 2、另應予補充說明者,因原告與被告合作時間長達10餘年, 故關於物品採購等事項多以口頭聯絡,之後再以補單方式 就雙方口頭約定事項再加以明確表示(亦即補單),故偶 有發單時間與出貨時間相同情形,亦即如本次採購時間與
預計到貨時間於採購單上皆為2 月2 日之情事(實際採購 日期則為1/8 ),但原告之交貨遲延說明書載明其於1/14 已經將被告之採購商品製造完成,可徵被告確於採購單發 交原告之前已經為採購之意思表示,附此敘明。(四)原告另於中科院契約XU04E07P051PE-CS標案(第五階段第 二批13台)遲延出貨導致被告受有44萬8,305元之損害, 被告亦為抵銷之抗辯。
查被告前開採購單號00000000000號向原告所採購之剩餘 機櫃13台商品,依約被告應於104 年6 月底交貨,惟原告 先就其中9 台遲至104/12/9交貨,剩餘4 台則104/12/24 始交貨,導致被告逾期履行中科院前開標案(履約期為10 4 年7 月29日)而遭逾期罰款448305元。則被告就因原告 遲延給付所造成之損害,自得向原告請求賠償並主張與貨 款為抵銷。
(五)綜上,被告因原告遲延出貨所致之損害總額1,098,436元 (計算式:414,924+235,207+448,305=1,098,436), 與原告請求之貨款41萬1,600元為抵銷仍有餘額。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 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 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 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依前開判例意旨,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 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 原告就被告向其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機櫃三批,原告業已給付 被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採購單、送貨單、統一發票、送貨清 單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雖抗辯原告給付遲延,並 稱:兩造合作時間長達10餘年,關於物品採購等事項多以口 頭聯絡,之後再以補單方式就雙方口頭約定事項再加以明確 表示等語,惟觀系爭採購單均係被告傳真與原告,上開交貨 日期係被告自行填寫,且系爭採購單上均蓋有:「請簽回/ (傳)以確認訂單」等語,均未見被告提出原告於其上簽名 確認之採購單,是難認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之交貨日期已達 成合意而有確定期限,是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被告就原告於中科院契約XU04E07P051PE-CS標案(第四階段 第一批5 台、第五階段第二批13台)遲延出貨,且貨物有瑕 疵導致被告受有損害,主張抵銷:被告主張採購單號000000 00000 該次採購之給付時間為104 年2 月2 日,而原告就第 一批5 台應於104 年2 月2 日給付、第二批13台應於104 年 6 月底交貨,惟均遲延給付,依被告所提之被證5 即被告法
定代理人姜振民之EMAIL 信件內容記載:「第一批5 套合約 交期3/31,但在3/24王經理email 通知因協力廠商失火(一 陽)無法交貨,4 月交貨時又告知因滑軌供應問題變更廠牌 而孔位不同…第二批13套合約交期7/31」等語明確,有上開 電子郵信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採購單上之預計進貨日並非兩 造約定之給付期限,關於系爭買賣契約之給付期限究竟為何 ,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又被告雖主張原告貨物有瑕疵, 惟上開貨品因履行中科院標案而無法提出進行鑑定,被告雖 提出被證5 證明上開貨品有瑕疵,但縱認被證5 中原告法定 代理人陳登科之email 為真,該封信件僅記載:「貴我雙方 公司作業或許不同,應於下訂單時載明並共同遵守以維雙方 信譽,另訂單00000000000 與訂單不符,容我了解後,請王 經理向您說明處理方式」等情,原告法定代理人僅稱將回去 了解該筆訂單,尚難憑此遽認該筆貨物有何瑕疵,被告持此 為辯,尚難憑採。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民法第367 條、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尚未清償,業如上述,原告自得依 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六、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 萬1,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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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易內容 │交貨日期│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金額( │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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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C29U機櫃 │105年1月│105年2月│AU486775│142,800 │
│ │骨架 │13日 │17日 │71 │元 │
│ │KAD-296056│ │ │ │ │
│ │-29-U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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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車廂機櫃 │105年2月│105年2月│AU486775│75,600元│
│ │KAD-39750 │19日 │19日 │76 │ │
│ │-19 ├────┼────┼────┼────┤
│ │ │105年2月│105年2月│AU486775│75,600元│
│ │ │25日 │25日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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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C29U機櫃 │105年3月│105年3月│BM487991│117,600 │
│ │骨架 │22日 │22日 │80 │元 │
│ │KAD-296056│ │ │ │ │
│ │-29-U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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