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898號
TCDV,91,訴,3898,200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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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九八號
  原   告      己○
             丙○
             乙○
            丁○○
            甲○○
  兼右五人法定代理人 戊○○
右原告與被告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肆萬零陸佰零肆元,折合銀
元壹佰柒拾壹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
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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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