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882號
TCDV,91,訴,3882,200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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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二號
  原   告 建鑫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周金蘭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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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鑫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