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871號
TCDV,91,訴,3871,20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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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一號
  原   告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敦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八四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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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