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辰○○
乙○○
壬○○
D○○
F○○
天○○
宙○○
申○○
子○○
M○○
地○○
戊○○
癸○○
巳○○
午○○○住同上
兼上十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寅○○原名林基學
被 告 酉○○
丁○○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C○○
丙○○
甲○○ 原名王玉
卯○○
戌○○
黃○○ 原名陳琦
玄○○
A○○
G○○
J○○
I○○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
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酉○○、丁○○、C○○、丙○○、甲○○、卯○ ○、戌○○、黃○○、玄○○、A○○、G○○、J○○等 12人被訴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業經本 院刑事判決無罪,被告I○○部分因已死亡,業經諭知公訴 不受理在案(被告辛○○、H○○、L○○、B○○、亥○ ○、己○○、E○○、庚○○、未○○、K○○、宇○○、 N○○、丑○○等13人部分則判決有罪,關於原告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辛○○等13人賠償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依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