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650號
TCDM,96,附民,650,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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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子○○
      甲○○
      己○○
      亥○○
      地○○
      午○○
      酉○○
      辰○○
      辛○○
      黃○○
      未○○
      乙○○
      庚○○
      丑○○
      寅○○○住同上
兼上十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癸○○原名林基學
被   告 戊○○
      宇○○
      玄○○原名蔡銘峰
      戌○○
      巳○○
      壬○○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丙○○
      天○○
      丁○○
      卯○○
      宙○○
      申○○
      A○○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5
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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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