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650號原 告 子○○ 甲○○ 己○○ 亥○○ 地○○ 午○○ 酉○○ 辰○○ 辛○○ 黃○○ 未○○ 乙○○ 庚○○ 丑○○ 寅○○○住同上兼上十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癸○○原名林基學被 告 戊○○ 宇○○ 玄○○原名蔡銘峰 戌○○ 巳○○ 壬○○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丙○○ 天○○ 丁○○ 卯○○ 宙○○ 申○○ A○○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伸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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