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通信處:台北市○○○路○段352號5樓
被 告 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尚欠裁判費116,6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4日裁 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 於97年8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詎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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