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4號
原 告 聚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491,771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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