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0號
原 告 藍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亞士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5條約定 :「甲(即亞士都營造有限公司)乙(即藍灣企業有限公司 )雙方同意,如因本約涉訟者,願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故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非屬本院 管轄區域,而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首揭說 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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