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58號
TYDV,97,訴,1558,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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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8號
原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依原告於聲請移送管轄法院狀所提出 兩造簽訂之合作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合約若有涉訟,雙 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即見兩造係 合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現既因被告對支付命 令異議視為原告向本院起訴,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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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