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323號
TYDV,97,訴,1323,200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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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23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
      劉素吟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穩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
  ,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定有
  明文,則依據前述法文反面論之,若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
  非屬相同,即仍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繳納裁判費,合
  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提起訴訟,係依據兩造間之承攬契約
  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因給付遲延所造成之損失,而被告即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則為依據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
  求承攬報酬,其訴訟標的自非屬同一,依據前述說明,本件
  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即有依法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又
  被告即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3,3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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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探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