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53號
TYDV,97,補,353,200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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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萬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40,45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8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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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信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