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萬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40,45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8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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