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72,554 元(以原告請求之美
金174,743 元乘以起訴日即民國97年9 月3 日台灣銀行美金即期
賣出匯率31.89 折計新台幣,即174,743x31.89=5,572,554)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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