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34號
TYDV,97,補,334,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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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台灣美聯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律師
被   告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戊○○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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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聯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