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台灣美聯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律師
被 告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戊○○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
上 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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